國際刑事法院有多少成員國
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縮寫為ICC)成立于2002年,位于荷蘭海牙,其主要功能是對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zhàn)爭罪、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
國際刑事法院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guī)約》所設立,該規(guī)約雖然是在聯(lián)合國內部談判達成的,但國際刑事法院是一個聯(lián)合國之外的獨立司法機構。截至2023年2月,有123個國家加入了《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guī)約》,成為國際刑事法院的成員國。另外有31個國家簽署了該規(guī)約,但是并未得到各自國家立法機構的批準。中國、美國、俄羅斯、印度、印度尼西亞都不是國際刑事法院的成員國。
國際刑事法院有沒有強制管轄權
1.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是在特定條件下才可以行使的。根據國際法委員會1994年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規(guī)約草案[1]和各國政府在聯(lián)合國建立國際刑事法院問題特設委員會、聯(lián)合國建立國際刑事法院問題籌備委員會和聯(lián)合國法律委員會上所發(fā)表的意見來看[2],大多數國家和學者都主張,只有在一國的國內法院不愿意行使管轄權或不能行使管轄權、有關國家之間存在著管轄權的沖突而主動要求國際刑事法院行使管轄權等特殊情況下,國際刑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而國家刑事管轄權的行使則基本是無條件的,但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個別例外情況除外[3]。
2.國際刑事法院對訴訟事項(罪行)的管轄權,只限于特定種類的犯罪,例如:國際或跨國性質的犯罪、危害到國際社會整體利益或共同利益的犯罪、性質特別嚴重的國際犯罪,等;而國家的刑事管轄權則是可以包括國家刑法上規(guī)定的所有種類的刑事犯罪。
3.國際刑事法院對人的管轄權,應只限于特定的被告,例如:只限于有管轄權國家同意向國際刑事法院移交的被告;而國家的國內法院的對人管轄權則是可以包括符合其法律規(guī)定的一切被告。